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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收入)向来有“利润说”“全部说”之争。不同法律法规规定不同。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从《食品卫生法》开始,便倾向于“全部说”。附后的两个批复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无证行医“非法所得”和超出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再次明确为“全部说”。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诊疗活动累计收入”的批复

(国卫监督函〔2018〕13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具体应用问题的请示》(宁卫计发〔2018〕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是指医疗机构历次开展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所获取的包含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的总和。诊疗活动收入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含中草药、中成药、西药)等因诊疗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

此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指‘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的函”(桂卫政〔200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

卫生部法监司

二000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山东医疗监督 作者:张兴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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